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全-150-20241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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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地院分案科科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茲聲請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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