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全-150-20250106-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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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臺中地院分案科科長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5號)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裁定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對此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惟上開裁定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486條規定得對之提出異議之裁定,依前開規定,自應視為提起抗告。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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