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全-165-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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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藍裕欣 按聲請假扣押,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謝榮全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113年度建字第122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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