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全-167-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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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對人楊嵎琇、蔡伸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定。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簡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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