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3-全-180-20250307-3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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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0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楊嵎琇、蔡伸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80號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須符合得提出異議之例外規定,異議始為合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第4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80號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提出異議,而該補費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亦無從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