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再小抗-2-20241209-1
字號
再小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不詳、巫淑芳間聲請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再小字 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13年9月8日誤以再審書狀提 出,經原審通知補正,遲未補正,應由本院逕依抗告程序處理) 。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