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再易-30-20241115-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廖薪皓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秋桂、孫廣傑、孫廣平、孫廣文 、孫廣宇、孫廣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9,7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