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再易-31-20250106-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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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 審原 告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彬汽車貨運股分有限公司、陳學坤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程序所應核定 者為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 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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