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再簡聲-1-20241217-2
字號
再簡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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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另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以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50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