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再-1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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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呂宜璇(即呂淑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再審之訴形式上 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 9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6 0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0萬9317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 為190萬931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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