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再-10-20250206-3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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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呂宜璇(即呂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0萬9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