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勞全-17-20241224-1
字號
勞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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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承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崗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