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勞執-163-2024112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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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林妏欣 相 對 人 皇筑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9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77A0685號)調解結果所載:「資方(指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指聲請人)產假、產檢假及安胎假工資,合計新臺幣5萬5,000元整,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薪資帳戶中,另已於113年9月6日開立勞保費分期給付證明予勞方申請勞保生育補助及育嬰津貼」之內容,關於新臺幣2萬5,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0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資方(指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指聲請人)產假、產檢假及安胎假工資,合計新臺幣5萬5,000元整,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薪資帳戶中,另已於113年9月6日開立勞保費分期給付證明予勞方申請勞保生育補助及育嬰津貼」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及開立勞保費分期給付證明,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生產津貼等之勞資爭議,前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另本院與聲請人以公務電話聯繫後,聲請人告知相對人已給付3萬元,並已開立勞保費分期給付證明(詳見卷之公務電話紀錄),足見相對人已履行此部分義務,僅剩2萬5,000元部分未依約履行,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尚須履行其餘2萬5,000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