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勞小-105-20250117-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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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林邱金鑾 被 告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記載「和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應更正 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