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勞小-116-20250303-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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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黃璽儒 被 告 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 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且提前宣 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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