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勞小-116-20250303-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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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黃璽儒 被 告 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 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且提前宣 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