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3-勞小-12-20250331-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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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雪霞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如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萬 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