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3-勞小-122-20250318-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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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張正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國榜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記載「 對本判決提出上訴」,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未表 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1,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