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勞小-126-20241112-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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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廖翊稜 被 告 全正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 113年度勞補字第53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