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3-勞小-135-20250305-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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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劉泳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