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勞小-141-20250117-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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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1號 原 告 陳羿伸 被 告 謝永興即東呈鷹架工程行即新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