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勞簡-123-20241217-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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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吳博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扣押款 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交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520元,惟因原告嗣後撤回起訴,依法原應退還2/3裁判費(亦 即僅需繳交1/3之裁判費為1,506元),但再扣除上開已繳交1,00 0元,亦即原告尚應補繳交506元(計算式:1,506-1,000=506) ,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