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勞簡-2-20241226-3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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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絹即泰小葉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筑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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