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勞簡-22-20250103-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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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誠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 為原告莊孟茜、被告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本件上訴人黃致誠雖為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黃致誠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請陳明本件上訴人是黃致誠或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48元,應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 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