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勞簡-61-20250312-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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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歐聖宏 訴訟代理人 歐志明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金山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慶修 訴訟代理人 陳茂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12,581元」記載,應更正為「86,168元 」。另關於「6%」應更正為「4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之主文與理由未符,而有如前開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