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3-勞簡-76-20250213-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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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許淑杏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羽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 費。因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人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 部不服,其全部敗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00 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上訴裁判 費1,28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28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對第 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285元。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或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