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勞簡-85-20250120-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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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游天維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 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