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勞簡-85-20250120-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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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游天維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 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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