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勞補-694-202410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王心怡 相 對 人 王美昀即小山東大滷麵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5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本院並未收到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內所稱附件,如聲請人認有必要,請補呈本院。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