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給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勞補-704-2024103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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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王品閎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鑫奕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005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1萬6,177元+交通費用1萬8,000元+看護費用2萬7,000元+原領工資補償22萬8,000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其他所受損害3萬3,828元=92萬3,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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