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勞補-709-202411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09號 原 告 蔡忠縈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埔里聯合泉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容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訴:㈠原告起訴狀內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埔里聯合泉水」、「黃國楨」,然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致無法特定被告究係何人,請原告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營業所(即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㈡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表明各項請求之項目金額及計算式,並據以計算並繳納裁判費。㈢本件原告如未能於前開期限查報,則本件依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233,988元,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