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勞補-710-2024112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黃怡芳 被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仁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黃學進之住 居所,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計算式:被告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楊仁友部分70萬元+被告黃學進部分40萬元=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㈡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黃學進之姓名,未提出被告黃學進之年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且經本院以被告黃學進之姓名於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同名者亦有數人,致本院無從判別原告起訴之對象及其送達地址,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正。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