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勞補-822-2025011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曹惠珠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邁迪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503元(含薪資差額60,000元、老年給付差額損害688,500元、獎金192,794元、特休未休工資21,471元、資遣費600,018元及勞工退休金912,7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說明,本件除老年給付差額損害部分外均屬之,則本件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87,0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481元(計算式:18,721元×2/3=12,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1元(計算式:25,552元-12,481元=13,07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517元,尚應補繳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