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勞訴-114-20250120-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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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韓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677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34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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