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勞訴-114-20250120-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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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韓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677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34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