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勞訴-137-20241129-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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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璦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春池即祥圓健康素食自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1,355元〔計算式:(29,000 元+1,818元)×12個月×5年+42,275元=1,891,355元〕,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71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及 退休金部分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195元〔計算式: (29,000元+1,818元)×12個月×5年+1,115元=1,850,195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414元(計算式:29,121元×2/3=19, 414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301元(計算式:29,71 5元-19,414元=10,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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