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勞訴-15-20241017-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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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3 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事件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