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勞訴-162-20241230-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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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曾暐翔 林明泉 陳渙霖 李昌昇 顏珮如 蘇育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修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陳渙霖之住所地址記載「臺中市○○區○○路 00巷0號」,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