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3-勞訴-171-20250304-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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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劉永隆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楊于頡 王湘淳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前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5日宣判,且不得上訴,則前開案件即已終結,爰依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