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勞訴-236-2024102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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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 告 百富全球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玫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陳啟明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萬元,是本 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