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勞訴-24-20241219-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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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麗加園邸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林汝蓉 黃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收受勞資爭議調解 開會通知書及原告收受證物一存證信函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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