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勞訴-24-20241219-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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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麗加園邸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林汝蓉 黃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收受勞資爭議調解 開會通知書及原告收受證物一存證信函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