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勞訴-263-2024122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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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黃詩淳 被 告 玉皇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白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吳毓庭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依勞動事件法第28條第1項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被告具狀就適當方案為異議,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逾10日不變期間亦未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 費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6,058元(含積欠薪資838,000元、特休未休工資87,333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590,955元、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657,349元、國定假日工資106,519元、資遣費145,730元、業績獎金591,599元、勞退提撥差額18,57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665元(計算式:31,096元×2/3=20,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65元(計算式:31,096元-20,731元=10,365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8,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