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勞訴-287-2025012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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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7號 原 告 魏招凰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2,000元,包括舊制退休金差額256,500元、老年一次給付差額355,500元,應徵收裁判費6,720元。其中舊制退休金256,500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範圍,此部分應徵收2,760元,應暫免3分之2即1,840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880元(6,720-1,840=4,880),扣除已繳之1,000元,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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