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勞訴-44-202502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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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玉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王怡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1、2、3項,其中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工資給 付、第3項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 旨參照)。而雇主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負有給付勞工工資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即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聲 請人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計算。因聲明第1項屬定期給付 涉訟,而被上訴人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 (滿65歲),尚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據此,依被上訴人每月工 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勞工退休金2,89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17萬3,520元【計算式:(5萬元+2,892元)×12 個月×5年=317萬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59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655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4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