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勞訴-46-20241112-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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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冠吟即臺中市私立德祥文理短期補習班北屯分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勞補 字第76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4,9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