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教師職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勞訴-54-20241118-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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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青森 被 上訴人 逢甲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回復教師 職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未能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暫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 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