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物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原訴-14-20241223-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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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劉雅雯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劉正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偽造文書 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 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原訴字第71號判處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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