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原重訴-4-20250219-1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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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左皓儀(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于新蓉(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曾柏瑜 陳俊宏 張凱閔 于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于承志,應再 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如有答辯,請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訴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