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3-司他-515-20250211-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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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15號 異 議 人 即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異議人與聲請人周思吟間勞資爭議調解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逾期未繳費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異議人未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司他515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其異議之提出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