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司他-516-20250206-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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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16號 異 議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周家甄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113年度司 他字第5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異議人與聲請人周家甄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司他字第516號裁定終結,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2月11日聲明異議,然未繳納異議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異議人於5日內繳納,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惟異議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