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司促-22069-20241106-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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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惟發支付命令,惟依其表 明之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並不相符,故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陳報請求相對人為「賴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賴永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無法特定請求當事人,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