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22441-2024080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確認附表所載相關債務人「王如彬」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