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促-23756-2024101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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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阮莨壹即阮厚 盛之繼承人、阮宥甄即阮厚盛之繼承人、阮宥翔即阮厚盛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確認李雅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併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及請求之聲明。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